来源:法务网
隐私权的主要价值如下:
1.体现自由的价值
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的价值。
(相关资料图)
2.体现秩序的价值
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
3.体现尊严的价值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二、隐私权的适用范围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解释: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隐私权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找法网提醒,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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