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创事记 >

上海高架桥上两车斗气,一车骑上护栏险坠桥,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天天要闻

来源:法海拾贝  

5月24日,上海高架桥上发生了一起碰撞事故,造成一辆黄色工程车骑跨在高架桥的护栏上,险些坠桥。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已对两名车主控制,但并未明确采取何种措施,是治安措施还是刑事措施?


(相关资料图)

对于此事应当如何认定,网上展开的争论,有观点认为:蓝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他是为了防止黄车逃逸而采取的行为。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复盘一下整个事情的经过,分析一下蓝车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从网上的视频看,整个事情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蓝车并入主路

蓝车在高架桥上有“车道合并”交通标志前,提前打左转向灯,在有“交替通行”标志前并入主路。

黄车不仅没有避让,反而加速行驶,与蓝车擦肩而过,驶入左侧车道。

此时,蓝车属于正常行驶,黄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二阶段:黄车强逼蓝车

在蓝车已经正常驶入车道后,黄车如果正常行驶,就什么事情也没有了。

但此时黄车强行变道,将蓝车往右压迫。据视频中可见,两车应有剐蹭,且持续数秒,之后,黄车加速离开。

此时,蓝车行为依然正当。

黄车涉嫌寻衅滋事、或者故意毁坏财物、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行为人为了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出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造成,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超过5000元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行为人采取危险方法,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第三阶段:蓝车将黄车逼上护栏

黄车的前述行为涉嫌故意违法犯罪,且逃逸。

此时,蓝车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原地停下,立即报警处理。

然而,蓝车没有这么做,反而加速向前,冲到黄车面前,刹车减速,并右打方向,将黄车逼上高架桥护栏。

有观点认为,此时蓝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有一个明显的要求,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从本案中来说,黄车的不法侵害显然已经结束,蓝车强行逼停黄车的行为,不应认定正当防卫,而是一种故意侵害行为。

与黄车之前的行为一样,蓝车此时的行为也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两车的行为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包含的行为是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即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而本案中,两车并非飙车。

关键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