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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法院建议适当放宽危险驾驶缓刑适用条件

来源:央广网  

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郑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绿化带路沿石摔倒。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0.97mg/dl,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犯危险驾驶罪。

海沧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2016年海沧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239件240人,审结241件242人。审理中,法院发现判处缓刑的条件过于严苛,缓刑适用率低,仅为30.86%。例如部分危险驾驶发生单方事故的案件情节较为轻微,超过60周岁的被告人因身体代谢功能减缓而造成酒测数值偏高,但根据相关规定,均被判处实刑,刑罚与危害结果和社会危害不相适。

针对打击面过宽、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绝对的问题,海沧法院建议适当放宽危险驾驶缓刑适用条件:1.对于单方事故类案件,例如被告人单方受伤或车辆损害;2.对于轻微双方事故类案件,无人身损害情况,或已经赔偿谅解;3.对于醉驾行驶路程短的案件,例如驾驶几十米或几米即被查获;4.对于昨日饮酒,当日查获的“隔夜酒”案件; 5.对于部分特殊人群,例如在校学生、以及60岁以上的老人等。

关键词: 驾驶 缓刑 适用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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